检察院无法查清案件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事实

红星新闻此前报道的“江西59岁女子看守所中毒身亡”一事有了新进展。

2021年5月25日,死者江某莲家属告诉红星新闻记者,因江某莲非正常死亡于余干县看守所,家属此前曾向法院申请余干县公安局作出国家赔偿,共计金额410余万元,包括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,精神损害抚慰金,加上多年申诉、控告、信访等差旅费、误工费等。

江某莲家属于5月24日收到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。通知书显示,他们于2021年5月14日以刑事司法赔偿为由向法院提出申请,要求法院作出赔偿决定。经审查,赔偿申请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》的规定,法院决定立案审理。


红星新闻此前报道,因涉嫌投毒致儿媳妇死亡,59岁的江某莲两次被刑事拘留,第二次被执行逮捕关押于江西余干县看守所,不料半年后,她却在看守所中毒身亡。

此后,江某莲的家属申诉了22年。据江某莲家属获取的检察院调查报告显示,死者江某莲床底下有“三步倒”鼠药,怀疑鼠药来源一是江某莲入监时携带,二是通过其他关系传递鼠药入监。报告还称,事故发生时,看守所没有引起高度重视,严重贻误抢救时机,造成江犯抢救无效中毒死亡。为此,看守干警开展内部整顿,相关人员调离看守所。

“到现在我们也不知道她是不是被冤枉的,又为何会在看守所服毒身亡?老鼠药又是哪来的呢?”江某莲家属说,他们此前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阶段刑讯逼供、申请调取案卷、重新启动调查程序等问题向检察院反映。“他们觉得案件过去太久了,查不清了。”江某莲家属表示,此前他们未申请国家赔偿,就是希望当年的事情能有一个调查结果,可是目前看来很难实现了。

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回复文件称,经调查核实,无法查清案件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事实,至于申请调取案卷、重新启动调查程序的问题,检察院表示,本案因江某莲在余干县看守所羁押期间死亡,而终止追究刑事责任、终止对其的刑事诉讼程序。

红星新闻记者 罗丹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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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犯罪人的死亡与监狱的管理有关系,则监狱必须负责任,且要承担全部责任。犯罪人的家属应当要求进行尸体检验,以便确定死因,然后才能决定应该采取什么行动。如果经过鉴定,监狱的管理是造成死亡的原因,就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控告相关责任人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
第五十五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,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、人民法院。
罪犯因病死亡的,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。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,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。罪犯家属有疑义的,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。
罪犯非正常死亡的,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,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。

 第七十三条 罪犯在劳动中致伤、致残或者死亡的,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。 根据上述规定,结合司法实践,作出如下处理: 1、 罪犯、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因工死亡的,罪犯依照司法部《罪犯工伤补偿办法(试行)》予以补偿;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参照国家关于职工保险的有关规定予以被偿。 2、 罪犯、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自杀或因自伤自残或因病拒绝治疗导致死亡的,属抗拒改造行为,监狱、看守所不予赔(补)偿。 3、 罪犯、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被其他罪犯、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致死等非正常死亡的,监狱、看守所不予赔(补)偿。 4、、 因监狱、看守所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致使罪犯、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死亡的,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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