斯大林认为,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、是为统治者服务的。这是“家天下”的国家观在法律上的反映,即“谁打天下谁坐天下”的观念所致。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不过是秦始皇“朕即法律”的“王法”观。1950年代中国全面学习苏联,使中国法学带上了浓厚的阶级色彩。有诗为证:“朕即国家朕即法,最高指示乃宪法,谁敢反对朕思想,他的脑袋得搬家。”
阶级法的荒谬性
1)统治阶级意志论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。美国人诺思根据暴力在社会成员间分配的不同来划分两种国家。如果暴力在社会成员间大体平均分配,那么就要平等协商来组成国家,这就是所谓民主国家,其法律自然是其共同意志的结果而非统治阶级意志。如果暴力在社会成员间不是平均分配,那么拥有暴力的一方就会统治另一方。为便于自己统治,也要制定一些条文,这种法律就是统治阶级意志。可见,说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是以偏概全。
近代的民主国家,那种一个阶级主宰国家政治的历史现象早已消失,代之而来的是由利益多元化的各政党、集团、派别、团体等组成,他们在政治上都各有自己的主张及要求。这时的法律已不象专制国家的法律那样背离人民,而是日益贴近人民、反映民意。
如果法只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话,则法的规范、调整作用就相当有限,法的实施和适用更是困难即需要施压和强制才能起作用。这种情况在专制国家是大量存在,但在民主国家是罕见的,原因在于民主之法已不是少数统治者的意志了。恰恰相反,现代立法是专门限制统治阶级的,例如宪法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、济贫法,高额累进税法、人权立法等等。
2)思想方法的片面性和绝对化,对社会利益分析只看到对立的一面、否定统一的一面。这是极其片面的。因为社会利益不是简单的两元对立,而是多元分化又统一,个人可能会兼及几种利益集团的身份,这形成了利益交叉现象,在某些问题上可能处于对立的两集团,在另一些问题上可能同处于一个利益集团。如果说这种二元对立分析方法在传统社会里尚有一些道理,对现代法律就完全不适用了。因为现代法律调整的主要立足点不是人的身份,法律调整的基本依据是他干了什么、承诺了什么,而不是他属于什么阶级。
3)忽视了人类的共同利益。利益不仅有物质的方面,还有精神的方面,精神利益更无阶级对立可言,例如宗教信仰、人格尊严、等等。现代社会产生全人类共同利益,是超越于阶级利益之上的,例如生态平衡、防止各种社会灾难、共同打击劫机等。全球化是不可逆转的客观存在,这一现象必然带来法律的趋同。贸易法已经是全球一体化,世界贸易组织的存在就是证明。在某些地方,甚至出现了世界性的法律,它的效力及于全世界,虽然它们的实效不太令人满意,例如关于反对恐怖主义劫持人质的公约、防止及惩办灭种罪公约等。这些全人类、体现全人类总体利益的法律无论如何是不能归结为统治阶级意志的。
国际法在当代许多地方已取得了高于国家立法的地位,国际法的立法者不是哪亠个国家,而是国家群体。因此法体现的决不是哪一个国家或阶级的意志,而是合意或理性。
坚持“法为阶级意志”必导致逻辑矛盾。观点争议:因为自古以来的法律全都是维护统治阶级的。如果全社会成员都是统治阶级,那当然就是全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。那如果全社会成员不都是统治阶级呢?你还能制定出符合全社会成员意志的法律?你这么制定的法律统治阶级能给你通过吗?
例一: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签订者在我国参加之前大多为资产阶级国,按阶级意志论可将这些公约定义为资产阶级的法;那么,我国加入后,是否意味着屈从资产阶级意志?
例二:在同一国家里,一个立法机构如果有两个对立的阶级所组成,这个立法机关到底表达谁的意志!在建社会末期,欧洲国家的君主制定了促进资本主义的立法,这体现谁的意志?林肯的废奴法令难道对奴隶无利益可言?又如民法基本制度(物权、债权制度)发育于原始社会,成形于古罗马,完成于近现代,它是原始人、奴隶主、封建主,还是资产阶级意志?
某一阶级的法本质上是非法的,是统治者的主观法而不是客观规律的反映,所以,阶级性、国家意志不可能是法的本质。此时的法律只不过是统治者的工具而已。把法说成为统治工具的论点,实际上只是为某些当权者或某些集团以言代法、以权压法、以权弄法提供理论依据和政治借口。把法视为统治工具,导致人治泛滥,法律权威荡然无存。
法所体现的意志应是以统治阶层为代表的社会公意。正如18世纪意大利著名法学家,罪刑法定论者贝卡里亚所说的那样:“法律是代表人们公意的”,19世纪德国著名法学家、历史法学派代表萨维尼也认为:“法律就如语言、风俗、宗教一样具有‘民族特性’,是民族的‘共同意识’”。这些说法是符合法制史的。人们常说“无法无天”、天网恢恢,疏而不漏。把“法”与“天”等同,这个天就是一种全社会的公意。正如中世纪著名法学家阿奎那所说“法是人们赖以导致某些行为和不作其他一些行动的准则或尺度”;现代日本法学家惠积陈重也认为“法是社会力公认的行为规范”。[《朕即国家朕即法——论阶级法的荒谬性》作者:关教授 http://m.kdnet.net/share%2D1442363.html]
首先你得所谓接受阶级斗争的唯物史观,也就是历史上总是有两个敌对的阶级,历史前进的动力是阶级斗争。但是,事实上真是这样的吗?如果不是这样的,那是怎样的?那法律又是怎么样的呢?现代意义上比较通行的解释是自由主义背景下契约论的法律观,大概就是说法律是全社会共同遵守的一个契约,是全社会人共同制定的。大概就是这么回事,推荐石元康《自由主义与现代社会》。 作者:少武大王 链接:https://www.zhihu.com/question/34830084/answer/59999809 来源:知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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