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严打”不是万能的 不能让社会治安根本好转

 深受“乱世用重典”影响的执政者总相信严打是高效的社会治理手段。与其说是为百姓考虑,不如更多地说是担心公众会对政权产生信仰危机,动摇其统治根基。

严打政策是在社会转型犯罪剧增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实施的,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。但严打本身具有的局限性和运动式运作方式,确实存在消极的一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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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严打”不能从根本上控制犯罪。有学者论证,“严打”无助于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,否则也不至于一打再打。“严打”的局限性是相当明显的。第一,“严打”不经济。第二,“严打”给惩治犯罪的工作增加了更大的难度。第三,严刑峻法可能使犯罪者在对抗秩序的道路上越走越远。第四,“严打”容易导致社会不公。

  "严打”一般来说时间都不长,在“严打”期间犯罪分子畏法蛰伏,待严打风潮过后又卷土重来,使“严打”过后的一段时间变成犯罪活动的高发期。因此,笔者认为只有持久稳定执法,才能保证长治久安,在执法上不能搞运动。

从重、从快是严打的典型特征。在“严打”过程中,最快的杀人犯被处决记录只用了6天的时间,在审理过程中甚至出现了刑讯逼供的方法,为此出现例不少的冤假错案。例如,震惊全国的魏清安被冤杀案,就是由郑州市巩县(现巩义市)法院一审,在事实不清、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况下,将一个毫无过错的24岁淳朴农民魏清安判处了死刑。郑州市中院二审、河南省高院终审都草率从事,核准了死刑。魏临刑前仍一再喊冤,竟无一人过问,迅即被处决。半年后,真正的罪犯田玉修被抓获,才使冤情大白。近些年来,一系列原先被认定已被杀死的被害人“复活再现”案,极大地损伤了司法的公信力,它对国家法制造成的伤害是难以估算的。

比聂树斌更冤:被错杀在1984的魏清安

 

反思“严打”刑事政策不是否定,相反,反思是为了更好地发展。然而,针对如此重要的国家政策,理论界竟然没有进行太多的研究,更勿谈反思了。这是极不正常的。

1.正确认识“严打”的副作用

尽管“严打”有和我国的刑事法律规定相一致的地方,但“严打”本身毕竟带来了一系列副作用,主要表现在:

(1)人们寄希望于“严打”,却忽视了平时依法打击犯罪,而事实证明“严打”不是万能的,结果是犯罪态势有增无减。

(2)“严打”极有可能导致严刑峻法。在司法人员素质较低的情况下,为了“从快”而不择手段,刑讯逼供或是变相的刑讯逼供已不是个案。重刑主义观念在“从重”的激发下变成每个个案被告人被判重刑的现实。

(3)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应并重,强调前者有可能忽视后者。这从某一方面更加强化了我们的传统:国家本位、个人下位的价值观,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,私人利益要服从公共利益。

(4)形势需要第一,很难保障司法独立。有些地方在“严打”过程中实行政法委领导下的公、检、法联合办案,违背司法活动的自身规律,法官无法客观中立,司法不能独立。

对于“严打”的负效应人们有目共睹,即使是“严打”本身,也是一次比一次更理性,一次比一次更趋向于法治化。随着人类更加理性化、人性化、国际一体化,“严打”这一刑事政策将不再被人们所使用。这一时期的到来要伴随下述问题的尽快解决。

2.正确认识“严打”的局限性

(1)“严打”的作用范围是有限的。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,尽管“严打”的作用涉及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,比如,最近的一次“严打”的范围包括“黑帮团伙、暴力和盗窃”三类严重的治安犯罪,即便如此,仍有许多犯罪是不能用“严打”手段打击的。

(2)“严打”的实现需要相应的社会条件。“严打”的实现需要相应的人员、精神和物质条件,在这些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,“严打”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。就人员条件而言,“徒法不足以自行”,法的实施是如此,“严打”刑事政策的实现也是这样。没有公民对“严打”的自觉配合,司法人员缺乏良好的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,“依法从重从快”就不可能真正得以实现。就精神条件而言,没有良好的刑事政策文化氛围,例如没有全社会对“严打”的充分信任,“严打”的作用必然受到限制。我国当前“严打”的实现情况不能令人满意,诸如并不能按中央的要求去“从重从快”,(124)其中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没有良好的刑事政策文化环境,司法人员没有严格按中央要求依法“严打”的习惯。就物质条件而言,“严打”的实现是有成本的,它需要相应的物质设施,需要相应的经费等。这些条件得不到满足,“严打”的作用同样要受很大影响。

(3)“严打”的实施并不总是高效的。一般认为,“从快”是“严打”应有之义。“严打”应该是高效的。就总体而言,这种认识是正确的,也正因如此,我们才选择了以“严打”为主要控制手段来打击相应的犯罪。然而这并不排除在另外一些情况下,“严打”会导致效率的下降。例如,“严打”一味强调“从快”会导致对一些案件判决不公,比如证据不是很充分就定案等,这就使得当事人会不停地上诉、申诉,司法机关不得不再投入更多的时间、精力。在这种情况下,司法机关对某些案件的处理就不会比按正常司法程序效率更高。

 “严打”和“宽放”一样都违背法治精神

运动型的“严打”活动本意是好,但于实践并不可取。虽然在一定程度上、一定时间内能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,但是对整个执法、审判体系及它们的工作规律的破坏也是显而易见的。在“严打”过程中极易形成只求数量不求质量,为了政治利益而“严打”,捞取政治资本的不正之风,同时这种运动型的“严打”活动也是“刑讯逼供”滋生的温床,人菭思想极为严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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